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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令行禁止的关键在处罚(陕西神木县法院一法官诉煤矿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0/5/27

2010年05月26日08:15华商网-华商报 王琳我要评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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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县法院一法官入股煤矿180万元,在已得600万元红利之后,近两年未得到红利,便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煤矿方则认为,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遂上诉至榆林市中级法院。(昨日《华商报》)对于一起尚在审理之中的个案,公众本可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正如刑事追诉中首先应对嫌疑人作无罪的推定,在没有隐含贪腐弊案的种种迹象之前,我们也不应先入为主地就对司法作了不公的推定。期待法官能依事实和法律实现公正,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然而现实总有非常态之处让我们拍案惊奇。比如,作为常态,法官不能进行营利性活动,这是《法官法》所明文规定的。若一定要从商,那就得先脱了法袍,祼身“下海”。在中国,《公务员法》也适用于法官,这部法律之中,不光禁止公务员“从事”,还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投资煤矿,当然是“营利性活动”。从这位神木县法官的个例来看,这真是一本万利的营生。若按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来计算,2005年以180万入股,不过5年时间,就已滚出了超过1600万的利润,令人惊诧不已!

奇怪的是,国家的法令居然对这位法官先生失去了作用。要知道,在《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之外,还有诸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均直接禁止公务员进行营利性活动。党纪政纪层面的相关文件就更是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了。

从报道中可知,神木这位法官本人就是法院监察部门的副职。但我们知道,他并没有按“通知”的要求撤出投资。而且,法官先生还把他入股的煤矿告上了法庭。

我们有理由相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场“法官告状”的官司。异地审理的安排,正是要堵住那些意欲质疑法院不遵守“程序正义”的评论家及诉讼参加人。法官的胜诉,也有相应的司法个案可兹旁证。《合同法》本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法学家们又搬出了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比如法官违反执业禁止的禁令,而从事了营利性活动,那么,这只是违反国家对法官的行为管理规范,原合同还是有效,违反管理规范的法官则可另行依法处罚。

对于奉行“不告不理”的法院而言,违法的法官应接受何种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那不是法庭审理的内容。法庭只需认定当事法官的入股有效无效。神木某法官的这场官司,其核心之处还在官司之外。

那些年年三令五申却又年年被恣意违反的禁令,如果不能让违禁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痛,还有何存在的必要呢?对这一怪现状的解决,有网友出了个主意:第一步,合同有效,法官胜诉;第二步,法官违法,所得亦为非法,皆没入国库。

对违法(违禁)者的处罚不再停留于“罚酒三杯”,法律和禁令的威慑力才会散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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