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世博会标志成效卓著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
陈乃蔚 朱珍
世博会标志同奥运会标志一样,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属于世博会重要的无形资产。依靠有偿使用知识产权承办大型运动会及展会,是普遍的市场趋势。如何经营好世博会标志这个无形资产,为上海顺利办好世博会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面临的问题。世博会一届又一届地召开,其标志逐渐深入人心。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世博会无形资产巨大的潜在价值和无限商机。然而,总不免有的人看中世博会标志奇货可居,牟取不义之财。上海名为“士博汇”的一个楼盘,就成了世博会标志侵权第一案。
为了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于近日起草完毕,标志着对中国与世博会有关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进入了新的阶段,步入了法制的轨道。
在我国,世博会标志除依照《草案》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获得保护。草案规定:“世博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第十四条)可以说,这是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行以来,第二个对大型运动会及展会标志系统立法保护的有力措施。这无疑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又一充分体现。
草案分别从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限制、法律责任及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等多方面考虑,制定了完整、全面的条例草案,从立法的全面性、严密性、科学性来看,草案无疑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对照,可以发现,在借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草案针对世博会的特点,更详细、更具体、更严密地制定了有关条文。
由于本次上海世博会权利主体和标志内容的特殊性,世博会标志中的不少内容尚难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例如,世博会标志作为特殊标志,现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惩罚力度都难以完全满足保护的需要。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和组织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侵犯世博会标志的侵权行为。举例来说,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的保护应该以登记为前提,没有登记就不受保护。世博会的会徽是登记在案的,但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和一些其它徽标未必都有登记。这些没有登记的标志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就成了问题。草案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世博会与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境遇是基本一致的。在国内,类似的大型系统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说才刚刚起步。如何保护,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此,像《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草案)》这些具体条例的颁布,应该可以看作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针对具体问题的细化与补充,其意义是深远的。等草案正式通过、颁行后,将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对规范、解决世博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发挥重要作用。草案的出台对于履行承诺,全面、有效地保护世博会标志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增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收入,保证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是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草案的出台是十分积极、有利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有利做法,应被充分肯定。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而言,这个成功的立法举措无疑是良好的开端。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乃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