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营项目中采矿权的处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清华 徐军
在目前电力需求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国大多数省市电力供不应求的新形势下,煤炭与电力企业之间关于电煤价格的争议亦日显突出。为了解决这一历史由来以久的矛盾问题,越来越多的电力和煤炭企业将目光投向“煤电联营”。
所谓“煤电联营”就是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持股、参股或者控股,利用不同资本的融合、兼并、重组,实现混合经营,从而稳定煤价及其销售渠道。一方面解决了煤炭企业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延长了煤炭企业的产业链。另一方面保证了电力企业用煤价格和供应的稳定,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而煤电联营的过程必须涉及到有关矿业权问题的处置,矿业权的取得对一个煤电联营项目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阐述煤电联营项目中有关采矿权的处置问题。
一、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置流程
(一)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 1998年8月24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土资发[1998]104号《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4.1998年1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5.1999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土资发[1999]205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7.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8.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9.《矿业权评估指南》;
10.2002年9月2日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矿业权的形成和处置流程
在取得矿业权之前,对拟采矿区通常需进行三级勘探:首先是普探,一般是由国家来组织;其次是详探;再次系精探。若详探和精探由企业出资完成,则所获得的采矿权即归属企业。而在详探和精探之前,企业即应缴纳取得探矿权的费用。
在精探完成之后,若企业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则须提交储量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通常由煤炭研究所制作)及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关于某一区域内的矿产是否可分割开采,则要视煤炭研究所出具的初步设计报告而定,若设计报告认为可予分割,则可分割开采。
煤电联营项目中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a. 以采矿权作为出资,成为项目公司中作为联营一方的矿业企业出资的一部分;
b. 在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向矿业企业购买项目公司所需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支付。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在出让采矿权时,若采矿权价款分期支付,则需在六年内付清,但在转让出让所得的采矿权时,采矿权价款的分期支付时间并无法定限制。因而在转让采矿权时,分期支付价款的时间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于近年来国家对采矿权的重视及实行采矿权的有偿转让政策,采矿权的出让和转让价格有日趋升高的趋势。由于采矿权所涉及之价款数额较大,在煤电联营项目中,采矿权处置方案的设计关乎联营各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的股权比例和收益,故意义极为重要。
但是,无论煤电联营项目中的采矿权采取何种方式予以处置,均涉及相关采矿权由矿业企业转让给项目公司的程序。采矿权转让由采矿权证的原发证单位审批。原则上,矿产资源储量超过1亿吨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1亿吨以下的由地方国土资源厅审批。
采矿权转让需要提交的资料
1. 采矿权转让方必须提交的资料: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 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 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
2. 采矿权受让方必须提交的资料: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部分已上市公司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及收购情况统计
公司名称 |
可采储量(亿吨) |
评估机构 |
评估时间 |
评估价值 |
交易价格 |
支付方式 |
大屯能源 |
(姚桥、孔庄、徐庆、龙东)6.123 (保有储量10.04) |
北京海地人 |
2000年 |
6027.32万 |
6027.32万 |
2年付清 |
兖州煤业 |
(济宁三号)5.2 |
北京国友大正 |
2000年4月30日 |
1.32亿 |
1.32亿 |
10年付清(免息) |
国阳新能 |
(国阳一、二矿)10.42 |
北京中矿联 |
1999年 |
1.15亿 |
1.15亿 |
5年内付清 |
盘江精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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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地人 |
2000年8月 |
5242万 |
5242万 |
30年内付清 |
神火煤电 |
(新庄、葛电)1.25 (保有储量2.17) |
河南地矿 |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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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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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个煤矿因各自的煤的品质差异,储量与评估价值不一定成正比。 |
三、设立煤电企业的工商登记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的规定,设立煤电企业(矿山部分)的程序如下:
1.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4.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以上仅是从实务的角度阐述了煤电联营项目中采矿权处置的有关方式和流程。通常情况下,煤电联营项目会涉及到大量资金以及项目公司用地、股权设置、组织架构等事项,并可能面临着联营各方之间艰苦的谈判过程。而其间涉及到诸多有关矿业能源法律、公司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值得引起煤电联营各方的充分重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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