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矿产能源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徐军 胡家军
1979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厂。此后,随着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日益完善。20多年来,外国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在我国境内投资,所投资的行业涉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矿产能源。
由于矿产资源自身大多具有不可再生等特点,且矿产能源对一国家的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对于某些矿产能源项目,我国禁止外商投资,有些项目则限制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拟在华进行涉及矿产能源投资时,应当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从而选准投资方向,为投资成功打好基础。本文主要是介绍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进行涉及矿产能源项目投资时比较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矿产能源项目
我国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因此,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凡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进行投资。对于限制类项目,由于该类项目在实施时除了应满足一般规定以外,还需要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从而加大了投资该项目的难度,因此,外国投资者应慎重选择。根据我国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涉及矿业能源的项目是禁止和受限制的:
1.禁止类
①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②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③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④ 电网的建设和经营。
2.限制类
① 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
②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③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④ 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
⑤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⑥ 天青石开采;
⑦ 炼油厂建设、经营;
⑧ 硼镁铁矿石加工;
⑨ 稀土冶炼、分离。
二、外商投资涉及矿产能源项目的形式
根据我国“三资”企业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但是,由于矿产能源本身的特点及其对一个国家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我国对涉及矿产能源的外商投资形式有着特殊的规定。对于某些项目,国家明确规定了该等项目只能采用的投资形式,比如:对于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项目以及铝矿勘探、开采项目,只限于合资、合作形式,但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经营;而对于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项目要求中方控股;建设、经营综合水利枢纽项目则要求中方相对控股。
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比例之和为51%以上;中方相对控股, 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政策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涉及矿产能源的项目时,亦很自然地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
投资矿产能源项目的外资企业,除了可以适用我国国内矿业能源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享受我国对三资企业的诸如“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外,其还可以享受以下特有的税收政策:
1.资源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增值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3.矿产资源补偿费
① 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ꗬÁ‹Љ勰¿ကЀᕨ 橢橢쿽쿽ࠄ′ꖟꖟ࢚???lÞÞÞÞÞÞÞòքքք8ּ ò⊐Įװװ"ۭۭۭؒؒؒ∏[1]∑∑∑∑∑∑$⎾Ƞ◞P∵Þۭۭۭۭۭ∵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4.矿业权使用费
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的政策。
5.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其费率为1%-12.5%。
以上几个问题应该是外国投资者在进行矿产能源项目投资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了解和掌握上述规定后,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矿产能源项目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投资效率,并最终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当然,由于矿产能源项目比较特殊,从投资设厂到生产经营都有着复杂的过程,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该方面的项目时,宜选择有一定实力的中方合作伙伴或者有着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参与投资项目,这样会有助于投资项目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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