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要跨“更年期”
钱奕 律师
文/载“华东科技之创业与资本互动杂志” (华东七省市科技厅(委)主办)第195期,2000年1月号
创业投资
将对我国外资政策和制度体系进行根本性突破
回首以往的20多年,我认为,中国成功地采纳和运用了一整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外资金融政策。它的总体思路是:用低税率和市场来换取外国资本的投资、技术的投资和出口导向性产业,从而解决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和起飞阶段特别需要解决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就业问题。而这一切在过去的20多的里,做得很成功。
根据我个人在企业的操作实践和理论学习,我觉得中国政府是采取以下具体的方式来贯彻这条思路的:
第一. 它给了外资企业远低于国内企业的税收和税赋,使外资企业在一个
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表面上说是33%的税,但事实上,两免三减,或者各种地方税收的减免,使得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大致在15%左右。相比之下,中国国营企业的税赋要远高于这个水平。同时,由于税收包干或者是上交财政包干这个体制的存在,各个国营企业包括大集体企业,他们的税赋要远重于外资企业。
第二. 外资企业可以获得在国内销售产品以后的换汇。而这些外汇,是中
国通过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加工,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并且,这种换汇是国内的个人和企业所不能获得的。
第三.外资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出、选择,不管是人、财、物、组织体制,而中国企业却没有这种制度性自由。
中央政府在给予这些刺激性因素(incentive)的同时,也把外资企业限定在一个几乎是在体制外循环的状态中:
首先是严格地限定外资只能自产自销。你只能销售你自己生产的东西,不能代销。这就决定了外资企业只能瞄准国内的某一个具体产品、或者几个具体产品,来有针对性地开发自己的市场,而不能跟中国企业进行全面的竞争。这一点,在审批各外资企业营业范围的时候是各级外经贸委严格把关的,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把关的。其次,政府要求外资企业尽量自行平衡外汇。但同时又给予了对中国企业、中国市场,或者国计民生而言特别需要的某些产品和技术一个换汇的额度,外资企业内部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通过靠拢政府的投资引导政策,或者通过给中国政府或者中国社区或者一个地方,提供各种各样的捐献、捐助、善意的活动等等争取这种外汇上的换汇额度。外汇额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从根本上说,就是外企能够进入中国这个市场,让它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在这里获得超过一般企业的利润,而后,又用中国辛苦积攒起来的外汇,使得外企的这部分利润实现国际化、自由汇出。
第三大限制是,外资不能触及中国的资本市场,这个资本市场上的钱只能给国有企业。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来给国内贫血的国营企业输血,使他们能够在一个不宽松的制度体系和竞争条件下获得一次再生的机会。所以,一方面,税收、市场、有限的外汇自由兑换和自由竞争等好处给了外资;而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各种廉价原材料、政府的很多订单则给了国营企业。由此,形成这样一种格局,即外企和国企两者既在同一市场、又在不同领域、不同循环体系循环,成为两种不同的经济实体。
这套体制执行了二十多年,而使得这种体制能够运行的几个很重要的条件首先是金融业一直是处于垄断状态,完全由国营的银行来加以主导。即使有个别民营银行出现,也只能是在计划经济和金融行政的严格监督之下才能生存。货币,一直不能自由兑换。尤其在1997年之后,亚洲经历了金融风暴,中国政府愈加认识到,资本市场不能随便开放。所以,对外汇一直不开放。每家外资企业,只能在限定的银行里,开设它的经常往来帐户和资本金帐户。而这些帐户,一旦要动用外汇的话,必须辅之于各种批文、合同、订单等等,加以证明其合法性,使整个外资业务处于中国政府的严格的监控之下。从货币这条线上而言,外资一直是被紧紧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加以控制的是,中央在总体经济规模上的控制。也就是,外资的引进必须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外债的总规模。为此,就出现所谓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异。注册资本在多少千万以上,你才能向本地银行或者在本地的外资银行借贷多少现金的条件。同时对投资总规模也进行控制,也就出现了所谓3000万以下,由地方政府批;3000万以上,由中央政府批,所谓中央政府批,实际上是政府想要控制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资本扩张的规模和经济发展的规模及其步伐。
面上述这两套体制,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尤其是以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内资企业,两者在同时往前滚动的时候,中央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政策。放权,就是把经济管理权从中央放到地方。结果,出现了地方政府争相出台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其目的和利益冲动很明显。就是希望在某一个局部地区营造出一个各种经济要素的相对集中,使某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经济快速发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一个级差地租。当级差地租形成以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这一个地区,这一个城市,就获得了相对优势。先是广东、深圳,接下来是厦门和珠海,再接下来是上海,然后接下来是北京。所以,就出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总是处于既协调又不合拍的状态,地方总是要想尽办法,绕过中央政府的种种管制,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这种看似相悖,但实际上很管用的体制,也许可以用小平同志的一句名言来理解:发展是硬道理。于是,在“发展是硬道理”这个大前提下,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两者在一个比较强有力的政府控制下面,似乎也能够共同存在二十多年,并且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使中国经济二十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历史上的奇迹。
但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进入中国这个问题,是我们过去这一套传统的体制所没有办法承载、没有办法解释的一种现象。它首先要碰的就是资本市场,因为风险资本是要寻求退出机制的,而资本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渠道。但是长期以来,资本市场一直是privileged,有特权的是在一种类似宗姓制度控制下存在的。只有“国”字头的产业,才有机会来碰这个资本市场,才可以获得这一部分资源。而风险资本进来,就是要碰这个资本市场,没有资本市场的动作,风险投资在这里就没有办法生存下去。同时,风险资本起来以后,国内企业和个人强烈的希望或者要求有进出国门的自由,包括带着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组织结构进出国门的自由。这是我们传统的国有企业、或者传统的国有企业下面衍生出来的那些经济实体的一种自发的要求。第二,风险投资需要自由的兑换外汇。它需要跨产业的投资,需要跨产业的销售。投资目的就是要销售。过去自产自销的外资企业的结构规定的是,只允许其销售自产的东西。而风险投资不是这样。哪里有市场,哪里有高的回报,就投资到哪里,而且希望那家企业销售得越多越好。这从另一个方向上否定了我们过去用以限定外资企业的那个制度体系。还有,风险投资一上来就是大的资本。它要么不来,要来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而这个规模一下子就突破了过去所谓“3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规定,使中央政府似乎不清楚这是个什么东西。而地方政府强列地感觉到,好东西。它可以弥补我地方经济的很多缺损,调动我地方经济的资本市场和经济要素的重组。回到最初的论点,可以这么说,风险投资已经开始,并且将继续对我们在计划经济下利用外资的这套体制,提出根本性的制度性的挑战。
今年8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个《外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暂行规定》。仔细地剖析一下这个规定,可以发现,就是想要给风险投资一些利益,我认为,它正在酝酿一次根本性的突破,不止是突破对外资限制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过去的一套经济体制,更面临了来自国内个人和企业的压力。看似是外资的要求,但实际上是国内企业和国内个人想要突破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不承认中国个人或者我们从法律上说自然人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地位的要求。(比如limited partner, general partner都是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存在的。)
现在,我个人认为《暂行规定》尚有以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外商独资创业投资企业要2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这跟我国外经贸部规定的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用对跨国公司的规定来要求更具有弹性和潜力的中小企业,用了一个生产性的跨国性的庞大企业的标准来限制和规范不是以生产性而以投资性业务为自己主管范围的风险投资产生。
二. 退出机制的问题多。没有规定该类企业如何上市、风险资本如何退出,回购、转让如何实现等等。这些在西方资本体系下是可行的,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外资企业不能减资,要减资必须经过特别的批准,讲特别多的理由。转让虽然可以,但是转让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如果希望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待遇,就一定要保证这个企业有25%以上的资本来自于外方,外资必须到位。从政府角度讲,这样的规定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政府面临的是不同经济类型的动物,政府不了解这个经济动物的本性和它以后的发展,所以在政策制定上灵活性不足。另外在经营资质上也不作明确规定,只是说要经审批,太过笼统。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限制。在本次国务院三部委联合出台的《暂行规定》中,我们看到了带有有限合伙味道的条文的出现,但无论从法律休系还是理论结构支撑的角度讲,这一规定又不甚明确和清晰。由于《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自然人不能以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该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但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却无此限制。中国入世在即,应该为世界各国的投资者创造竞争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而《暂行规定》却仍然允许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享受超国民待遇。
上述规定同样造成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收益分配领域的困惑--《暂行规定》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在章程中依法约定给予管理人员的业绩报酬”,由于本法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限制,中国自然人显然无法成为投资者,所以中方管理人员也就无法以股权收益的形式获得业绩报酬。这一点从根本抑制了中国个人或者小企业在风险资本市场的冲力和发展。
相比之下,深圳、北京要明良得多。深圳出台的《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北京出台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以及中关村条例等,者立场鲜明,旗帜鲜明,口号鲜明,法律规定明确。比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如果是基金,注册资本相应提高。更重要的是制度问题,即承认中国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承认中国的自然人可以向风险投资资本注资。这是地方政府挑战中央政府的一次大胆而又正确的尝试。地方规定中的退出机制也很明确,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上市,股权可以转让,可以兼并,也可以回购。
以上地方不妨参考。
接下来回到关键问题----出路在哪里?
第一, 我们需要营造一种机制,来使这个不能循环、不能突破的体制得到解决。因为中国个人和企业、中国产业以及真正明白中国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活力所在的人者知道,风险投资必须要引进。
模式一:
我们现在采取的是一套典型的体制外循环的办法。海外基金进来的办法就是在海外设立一个100%控股的公司或孵化器、向中国境内投资、建立相应的控投公司或孵化器。通过国内的孵化器或控股公司向国内的项目投资。这一条系统是全外资的,所以所有在中国生产、销售获得的利润、可以按过去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汇出国外。同时,它又能使国内企业留在帐面的利润、包括它的经营业绩反映到海外公司。目的何在?目的是让这家海外公司上市。
模式二:
这套方法实际是上一种方法的变种,我在海外基金投资的公司里面,瀑布上的海外已经设立了公司。通过海外的子公司直接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而这样就从会计上、从法律上回避了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你不能触及国内资本市场、不能自己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限制。
总之,我认为体制外循环是我们解决当前总是一个典型方法。
第二,特批的方法。我们做过由中央政府部门特批的一个大项目,是由若干家很大的跨国公司和国内若干家大公司,联合组成一个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三年后上市,这种工作要进行大量的中央政府的游说活动,很困难很吃力。
第三,靠市场自身的运作来决定。执照通俗的说法讲-----借壳上市。比如一家中国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良,每年几乎不盈利,所以丧失了增发新股的条件。我们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司管理层、股东进行讨论后,采取了这样的方法:首先,让上市公司去购买当地的一家经营相当好的合资企业的股权,其中包括全部中方的股权和部分外方的股权,上市公司因此获得一笔优良资产,自己的股价得到了提升,获得增配新股的机会,从而有能力资本市场上筹集到新的投资。通过这种安排,实现了外资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的借壳上市,从而能够利用中国股市的融资能力,为合资企业在其他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如下:第一、风险投资期望对我国过去20多年以来成功运行的外资利用体系进行根本性、制度性的突破。第二、中央政府在对待风险投资上的政治感觉方向是对的,但是在具体的政策上,在具体制度推行上还有待加快。第三,从出路上来说,我们有三条出路----第一条出路,继续进行体制外运行,让风险资本进来,而这样实际上并不能带动国内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国内谁业和国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是特批,我个人认为,在今后这一段时间里,一批好的外国风险投资基金会进入中国。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该抓住机遇,将好的风险投资基金引进来。采取特批的形式,逐步放大盘子。第三是让市场自己逐步解决问题,通过借壳上市的办法,使风险投资从前门从后门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