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由谁付,终审给说法
――从1:9到10:0所引发的思考
这是一个拨云见日的日子。当国际商界巨子麦德龙集团驻亚洲地区总裁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时,积压在心头已久的焦虑和疑惑终于解开了,对中国投资环境充满信心的笑容重又回到了脸上。
历时近2年的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第二配销中心(以下简称捷强)诉上海锦江麦德龙(以下简称麦德龙)货款纠纷一案,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曾给麦德龙投资中国的信心和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蒙上过阴影。麦德龙是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著名经销商,位于世界100强前列。麦德龙集团自1996年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设第一家超大型、开放式的现购自运式商场时起,就依托其具有三十多年成功运营的专有技术和先进的电脑货物管理系统及国际上成熟的贸易准则和先进的交易方式,将一种新型的商业业态和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入到中国的商业改革浪潮中,从而引发了一场对中国传统商业经营机制的挑战和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麦德龙渐渐赢得了广大的供应商和顾客的信任和欢迎,“麦德龙”从此家喻户晓。麦德龙开业至今,与一千五百多家供应商发生的数十万笔巨额交易其中包括与捷强进行的数千万元的货物交易,均是严格按其符合国际交易准则进行的,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这种赢得众多供应商信赖并行之有效的全新经营理念和交易方式,却因捷强在1998年2月向法院提交的一纸诉状而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事情的原由是,1997年9月,当名不见经传的上海锦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实)欲和捷强建立购销业务关系时,因受捷强内部规定即“大宗业务须得到上级公司批准但麦德龙除外”之约束而好事难成之时,锦实的老总江某就找到曾以麦德龙食品采购员身份代表麦德龙向捷强下过多笔定单、做过多起生意的采购员于某,请求其帮忙。于是,于某在麦德龙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向捷强开出21份未输入麦德龙电脑货物管理系统的虚拟定单,然后由锦实公司向捷强提货或由捷强直接供货给锦实公司。捷强的业务员对此也心知肚明,并据此以锦实公司为购销关系的对象向其开具了46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受了来自锦实公司的部分货款人民币160万元。但当锦实公司的“老总”江某因涉嫌诈骗而被捕入狱后,捷强为确保近千万元的货款不付之东流,而将麦德龙推上了被告席。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前后,社会舆论四起,对麦德龙的交易规则提出了种种质疑,如:“麦德龙的交易规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麦德龙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方式”;“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应适合中国的国情并为之付出‘学费’”等言论沸沸扬扬。这些言论使麦德龙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尤其是当一审法院以捷强接受了麦德龙的定单而致购销关系成立为由,判决捷强和麦德龙以1比9的比例分担责任,即由麦德龙承担90%的赔偿责任时,麦德龙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他们不明白为什么麦德龙在世界各国都得到认可的先进的交易规则,在中国却被否认,这使他们对中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悲观情绪。怀着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丝希望,麦德龙委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律师艰苦的调查取证、庭审质证和辩论,通过二审法院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审理,一审的判决得到了纠正。二审法院认为,麦德龙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大型销售商,其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购销关系并不采用常规的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形式,而是通过多层次、多环节的、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交易惯例来确立的。对于这一点,作为与麦德龙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捷强是非常清楚的,事实上捷强与麦德龙已达成的数额千万元的货物交易,正是按照这种交易惯例来进行的。然而,捷强在背离双方交易习惯,明知21份定单并非麦德龙真实订货的情况下,利用于某虚拟的定单与锦实公司发生了实际购销关系,并在麦德龙无任何意思表示下,自行接连向锦实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锦实公司给予的货款。当锦实公司因其他因素不再支付尚余货款时,捷强才以于某虚拟的定单为据,主张该21笔交易系捷强与麦德龙之间的交易,要求麦德龙偿付货款。该诉请有脖事实,于法无据。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捷强和麦德龙对赔偿责任以10比0的比例,麦德龙不承担责任。
捷强与麦德龙的货款纠纷一案终于拉下了帷幕,但本案在上海商界和司法界引起的反响和带给我们的思考将是非常深远的。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正式加入WTO的日子已经临近,中国的商业业态和交易规则应该而且能够与国际接轨;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应该和能够容纳国际交易准则。中国经济要与世界经济交融,必然会带来涉外经济纠纷的上升趋势,且由于这类纠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调查取证等方面较一般经济案件更具复杂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麦德龙参与案件诉讼时就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在代理方案的策划、证据的收集整理、专家意见的征询、代理词的撰写、庭审前质证和辩论模拟等各方面都充分发扬了团队作战的精神,成功地打了一个“翻身战”, 使麦德龙充分领略了中国律师的分采。
巨款由谁付,终审给说法
――名案追踪
这是一个拨云见日的日子。当国际商界巨子麦德龙驻亚洲地区总裁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时,积压在心头已久的焦虑和疑惑终于解开了,充满信心的笑容重又回到了脸上。
历时近2年的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第二配销中心(以下简称捷强)诉上海锦江麦德龙(以下简称麦德龙)货款纠纷一案,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曾给麦德龙投资中国的信心和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蒙上过阴影。麦德龙是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著名经销商,位于世界100强前列。从1995年起,麦德龙通过在中国的巨额投资,将现购自运制(C&C)这一全新的经营理念引入中国商业市场,并从一开始就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种现购自运制是全世界最成功且有三十多年发展历史的专有技术,它依据世界先进的电脑货物管理系统和严密完整、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麦德龙与供应商及顾客之间的交易能安全有效的进行。麦德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操作规则程序,贯穿于整个采购、销售和结算各环节,并编成《麦德龙供应商手册》,即麦德龙供应商先按照“麦德龙供应商条件建立购销关系,然后货物交易按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这种交易系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定单――送货――收货――形式发票――增值税发票――付款。由此完成要约、承诺、履行的全过程。这一交易系统在建立供应商登记资料、订货、供货、帐单管理和付款等交易程序方面环环相扣,完整严密。锦江麦德龙开业至今,与近一千五百多家供应商发生的数十万笔巨额交易其中包括与捷强进行的数千万元的货物交易,均是严格按《麦德龙供应商手册》中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进行的。但这种与以签定书面合同来确立购销关系的中国的传统经营机制完全不同,却赢得众多供应商信赖并行之有效的全新经营理念,却因捷强在1998年2月向法院提交的一纸诉状而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事情的原由是,1997年9月至11月,锦江麦德龙的采购员于某向捷强开出21份未输入麦德龙电脑货物管理系统的定单,然后由由锦实公司向捷强提货或由捷强直接供货给锦实公司。1997年11月至1998年1月锦实公司分别向捷强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1998年11月,捷强自行连续向锦实公司开具了计4679628.18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发票。但当锦实公司的“老总”江某因涉嫌诈骗而被捕入狱后,捷强为确保近千万元的货款不付之东流,而将锦江麦德龙推上了被告席。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前后,社会舆论四起,对麦德龙的交易规则提出了质疑,如:“麦德龙的交易规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麦德龙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方式”;“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应适合中国的国情并为之付出‘学费’”等言论沸沸扬扬。这些言论使麦德龙外商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尤其是当一审法院以捷强接受了麦德龙的定单而致购销关系成立为由,判决捷强和锦江麦德龙以1比9的比例分担责任,由麦德龙承担90%的赔偿责任时,麦德龙外商的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他们不明白为什么麦德龙在投资的世界各国都得到认可的先进的交易规则在中国却被否认,这使他们对中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悲观,对作出的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了极大的动摇。锦江麦德龙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审理后认为,麦德龙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大型销售商,其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购销关系并不采用常规的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形式,而是通过多层次、多环节的、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交易惯例来确立的。对于这一点,作为与麦德龙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捷强是非常清楚的,事实上捷强与麦德龙已达成的数额千万元的货物交易,正是按照这种交易惯例来进行的。然而,捷强在背离双方交易习惯,明知21份定单并非麦德龙真实订货的情况下,利用于某虚拟的定单与锦实公司发生了实际购销关系,并在麦德龙无任何意思表示下,自行接连向锦实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锦实公司给予的货款。当锦实公司因其他因素不再支付尚余货款时,捷强才以于某虚拟的定单为据,主张该21笔交易系捷强与麦德龙之间的交易,要求麦德龙偿付货款。该诉请有事实,于法无据。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捷强和麦德龙对赔偿责任以10比0的比例,麦德龙不承担责任。
捷强与麦德龙的货款纠纷一案终于拉下了帷幕,但本案在上海商界引起的反响和带给我们的思考将是非常深远的。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环境的日益宽松,外商来中国投资的数量将会急剧增加,而随之而来的涉外经济纠纷也会呈上升趋势,且由于这类纠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调查取证等方面较一般经济案件更具复杂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麦德龙参与案件诉讼时就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在代理方案的拟定、调查取证……等各方面都充分发扬了团队作战的精神,成功地 使麦德龙外商们充分领略了中国律师的分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