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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律师业务广告
发布时间:2007/8/29

日本的律师业务广告

裘 索

   直至本世纪的七十年代,对律师的宣传和广告的限制和禁止,仍然是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中普遍规定的原则。

   然而,随着宇宙通讯卫星的发展,在地球的某一角落发生的事情可以在瞬间通过电视等通讯设备为世人所知的、被称为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可和重视。如何通过信息的传播、利用宣传和广告的作用,取得经营上的优越地位,已经成了制定经营战略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社会由于信息化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律师行业由于存在着对律师作广告的严格限制,致使社会上一般市民不容易了解律师的存在和作用,一些希望能够掌握的信息,也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了解到由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对律师的业务广告的逐步解禁,推动了律师业务广告自由化的浪潮。日本在1987年3月14日,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的第8条即禁止律师作业务广告的部分作了修改,并制定了有关律师业务广告的具体规定,对律师作业务广告,由禁止转向限制,认可了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和-定范围内可以作业务广告。

   旧律师职业道德第8条规定"根据律师这一职业的崇高使命和公共职务的属性,律师不得为自己的业务作宣传或广告,但目本律师联合会或律师协会在保证表示的内容真实,不致产生误导,并且其手段方法不失品位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宣传和广告不在此限"的内容。

   旧律师职业道德第8条又明文规定,律师不得在名片、招牌上记载除学位及专业以外的、诸如经历等事项、不得作广告。

   对律师的业务广告问题,日本律师联合会过去坚持认为:如果允许律师为取得更多的案件委托,而主动地进行宣传、广告,那就可能会使律师堕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奔命,这是与律师职业属性,其职务的公益性及律师接受业务的被动性的特性相左的,故应予严加控制。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彻底禁止律师作业务广告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律师界中进取派的批判,一些学者、专家纷纷撰文、指责日本律师联合会及律师协会的闭锁性,强调由此带来的市民对律师的疏远感,要求日本律师联合会解禁,以促使律师界引进竞争机制,方便市民对律师业的了解和在需要法律帮助时能更有效的作出选择,以取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切实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律师界的内部要求开展一定范围内的业务广告,而扩大业务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呼声也日渐强烈。

   日本律师联合会迫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自1978年开始,对律师的业务广告问题展开了专题的研究,通过近10年的准备工作,终于在1987年3月由日本律师联合会会则第29条第2款作出了"律师不得为自己的业务作广告,但是根据本会的有关规定的所作的行为,则不在此限"的规定。与此同时颁布了"律师业务广告的规程"和"律师业务广告的规则"。这二个文件,这二部文件均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这二部文件的颁布,旧律师职业道德第8条也随之作了修改,由原来的不得制作广告宣传的规定修改为现行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不得作有失品位的广告宣传。"

   日本律师联合会还在其会则的第29条第3款规定"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律师协会必须努力宣传律师的使命和业务"。至于"广告"和"宣传"的不同点,日本律师协会在1985年2月15日的理事会上作了以下的解释,即:"广告"是指律师超越了社会的礼仪,以取得客户和委托人的目的,为达到使自己及自己的业务使他人知道的效果而进行的信息的发布及表示的行为。而"宣传"则是指为了让社会一般民众、团体及组织普遍地了解律师和律师业务且是一种带有启蒙性质的信息发布及表示行为。

   无论日本律师联合会作出何种解释,从事物的发展和结果看,日本对律师业务广告的禁止正在得到逐步改变,律师业务广告的自由化可视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在"律师业务广告的规程"中,对律师作广告予以具体规定。规定律师可以对下列12种事项可以作广告:

1、 姓名和住址;

2、 住宅的电话号码;

3、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所在地及电话号码;

4、 所属律师协会;

5、 律师执业登记的年日月;

6、 出生年月、性别及出生地;(该处的出生地是指出生地点或义务教育修了为止期间,居住了相当时期的地点。)

7、 学位;

8、 如进行过会计师、辩理士、税理士、不动产鉴定士以及海事辅佐人的注册的或根据法律取得他国的律师资格的(注:日本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美国取得了纽约州、加里佛尼亚等州的律师资格)可以予以表示;

9、 承办业务的范围,日本律师联合会在1990年1月11日、向所有的律师协会通报了《承办业务范围》的业务分类,并规定律师即使在广告中注明自己的业务范围,也不得出现"专门从事该业务"等字样。

10、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

11、自己所属的律师协会关于收费的规定所确定的法律咨询费的金额,该金额可以是时间制也可以是定额制;

12、经营特定共同业务的宗旨以及和该特定共同业务相关的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该规程除了对上述事项进行广告的内容作了逐一规定外还严格规定了可以作上述广告的媒体,即:

1、名片、信笺及信封;

2、律师事务所的招牌;

   在有关律师业务广告的规程中对招牌的含义作了详尽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的占地范围内及律师事务所的建筑物上可以设置1块或数块招牌,但是如非上述地点,又确是存在需要诸如标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等的,必须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许可,且不得超过2块。

   对招牌的大小也有严格的限制,即:a、如是律师单独使用招牌的,一块招牌的面积必须在2平方米以内,其总面积必须在6平方米以内;如设置复数招牌的,其总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b、同一律师事务所内数名律师共同使用同一招牌时,当律师数为2名的,其招牌的面积为"a"所规定的1。5倍,律师数为3名或3名以上的,其招牌的面积数则为"a"所规定的2倍。

   此外,又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招牌不得使用萤光灯、闪烁式灯光、彩旗及与之类似的方式。

3、礼仪状; 日本社会在年初、年间(一般在7月底8月初之间)以及移址时有向有关人员发放礼仪状的习惯,律师业务广告的规程规定,律师带有业务广告性质的礼仪状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发放,但以-次为限:贺年;盛暑问候;开设律师事务所之际;律师事务所迁移或人员变动之际;类似上述情况的特定时期。

4、律师事务所的书面介绍及事务所自办小报; 事务所的书面及事务所自办小报的制作,一年以12次为限,并且这些书面介绍和自办小报只能发放给案件的委托人或曾经是案件委托人、朋友,亲属以及相当于上述人员的人,不得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发放。

5、同窗会等团体的会报及名册;

   在同窗会的会报上所作的业务广告,1年以2次为限,其版面的大小必须限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占2分之1页以内。 在同窗会会报及名册上,作为特例除了前述的允许作广告的项目外,还可以作以下内容的记载:肖像、经历、家族关系及兴趣爱好、著作、外国语能力。

6、日本电信电话公司等发行的黄页电话簿;

   日本电信电话公司根据职业分类的黄页电话簿,可以作为律师进行业务广告的途径,但是只能是自己所属的律师协会的地域内的黄页电话簿,而版面的大小必须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只能占8分之1页以内。

7、报纸、杂志或其他的定期出版物;

   在报纸、杂志或其他定期出版物上所作的律师业务广告,只能 是在遇下列时期的各报纸、杂志的广告特集上刊登,且在同一时期、同一刊物上只能登一次。这些时期包括:贺年、盛暑问候、宪法纪念日、法律日、出生地或住所所在地的节日、母校校庆纪念日、日本律师联合会、律师协会联合会或律师协会策划的广告行为,相当于上述时期的特定时期。

   同样、广告的大小也限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只能占8分之l页之内。

   如果是发放地区有限制的报纸,那么只有当自己所属的律师协会属于该地区之内的,才能在上面作广告。

   律师业务广告的规程还规定了若干禁止事项,包括律师不能以有失品位的手段、方法作广告;律师所作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事实,不致产生误导。此外,不能有表明自己谙熟某一特定业务或表示自己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优越于其他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句子。律师在第三者所作的有关律师业务的广告及刊登的文章中有与本规程所抵触的内容时,必须协助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律师协会所采取的行动。律师协会对违反律师业务广告规程及律师业务广告规则的律师,必须给予警告等处分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违反上述规程或规则的广告的延续和扩散。

   律师业务广告虽然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认可,然而,可以进行广告的媒体却被限定在名片、招牌、事务所的介绍手册、同窗会的会报等七个项目内;广告的内容也仅限姓名、住宅电话号码、事务所的名称等十二个项目。由此可见现时的日本对律师业务广告的限制仍是相当严格的。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这样的规定与民众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

   从上述介绍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日本律师协会虽然在律师业务广告的问题上较前有了缓解,然而设置的障碍还是很多的。因此这一问题至今仍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非议,日本律师联合会是否会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比现状更宽松的让步,答案是肯定的。1999年5月11日的日本的读卖新闻报纸的第一版和同日的NHK电视新闻刊登和播放了日本律师业务广告可望解禁的消息,报导称,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业务对策委员会已完成了律师业务原则上允许自由化的最终报告书,并回答了现任会长小崛树的有关咨间,律师业务广告原则上自由化的草案,如果快的话,可望在明年提交总会通过。届时,日本的律师业务广告由现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逆转为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具体为可以在电视上作广告,也可以在地铁、公共汽车内张贴广告,也可以以发放广告宣传纸的形式作广告等等,将禁止事项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曾经从事过审判或检察工作、教授工作的经历也被允许广告,被聘用的顾问单位和曾经承办过的案件只要不违反守密义务,在顾问单位和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广告。而有失律师品位的、夸大的、与事实无据的诸如"黑的可以变成白的"、"大减价"、"某某方面的权威",等被严格禁止。

   对律师业务广告"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趋势,日本律师界的一些促进派认为这是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应该而且必须对律师业务进行宣传,否则,容易使一些需要保护的潜在的委托人,由于不了解律师业务之原因,其权利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现在律师协会所实行的法律咨询和律师介绍制度所波及的社会层面是相当有限的,现行的体制由于没能将律师的业务和律师的作用很好地传递给民众,使民众无法消除对律师费用等事项抱有的不安感,其结果助长了非律师人员变相从事律师业务的现象,一些原本是律师不愿受理的小金额的定型法律事务,由于广告的作用可以使律师获得大量的同类型客户,从而减少花在案件上的平均精力,使得律师为民众提供迅速并且价格低廉的法律服务成为可能。民众希望聘请到可信、合适的律师,而律师协会和律师为市民提供复数的律师信息,保障民众能够从其中选择到所要委托的律师,这是律师协会和律师的职责,律师个人广告的有用性是无可否认的。

   而日本律师界的一些保守派对此坚持持反对的态度,认为如果对律师业务广告不禁止或不严格限制,会使律师的职业陷入商业主义,从而降低律师的品位;允许广告则难以避免虚伪、夸大的广告等的发生,会造成人们滥诉的现象,丧失司法的严肃性,使得人们失去对司法的信赖感;允许律师业务广告,还会使律师业务的总成本提高,造成律师费用的高额化。

   广告禁止论者所强调的律师作为专门职业必须保持其品位的观点和广告解禁论者主张的律师业务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民众的需要,即所谓的律师业务活性化问题,这两者并不是一个两难的选择问题,两者的重要性均不可否定。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在保持品位的同时,以适当的广告形式满足民众对了解律师行业及律师个人的需要,只有这样这一问题才能由对立走向统一。

   参考书目:

   《自由和民主》1980年第10期1985年第12期1987年第5期1991年第1期1998年第6期

   《读卖新闻》1999年5月11日

   《变革中的律师》宫川光治等著有裴阁发行

   《现代社会和律师》棚激孝雄著日本评论社出版

   《广告的解禁和自立机构的罄备》小岛武司著学阳书房发行

   《市民与法律问题部1986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编第1法规出版社出版

   《市民对律师的希望》

   《判例时报》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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