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批发和零售渠道正越来越易于进入
黄仲兰律师
1999年6月25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行办法》,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此修正办法规定了新的规则和政策,在中国加入WTO 之前,此规定被用于规范外资商业领域。
与1992年的规定相比,新的规定放松了对外资商业企业(FICDC)的一些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包括:
- 过去,只有少数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以及五个经济特区(SEZ)可以在本市建立1至2家FICDC。而现在,在新的规定下,试行地区扩展到了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特定城市以及直辖市,如上海、天津、北京、重庆和众多的经济特区。而且,对于FICDC的数量控制已不复存在。
- FICDC以往被禁止从事批发业务,这些限制目前也不复存在,因此,拓宽了FICDC的商业领域。
- 以前,外国投资者不允许成为主要股东,然而对此限制新规定有一些灵活性,按照新规定,在FICDC中的外资方如果拥有多于3家的连锁店,经过中国国务院的允许而且满足如下条件,就可以拥有多数股份:
- FICDC的管理与运作良好;
外资方购置了中国制造的一定量的产品;
(2)外资方可以利用其现存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出口。
新规定提供给外国投资者一个扩大中国市场的机会。同时规定:FICDC只可以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也许将来在此领域,外国投资者会被允许建立独资企业。
在中国迈向WTO的过程中,这些变化对于外商投资者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即使中国承诺开放国内市场,但对于其零售和批发市场的相应开放仍显得较为谨慎,而WTO成员对于此类限制则强烈地反对。他们已经要求中国放低限制对于外商企业在FICDC申请中资金量,这些WTO的成员要求中国对外资适用与中国公司法一样的标准,即,对于外国投资者成立批发企业为50万人民币、成立零售企业为30万人民币。
批发零售业直接影响到人民的日常生活,然而大多数在中国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规模都相对较小,如果在此行业的外资扩张的话,它们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中国政府也并不想在今天的市场中引起混乱。因此,中国政府对于这一行业的外资仍要有所限制。但在另一方面,政府也必须考虑WTO成员国的要求。例如: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原来中国所坚持的企业在申请建立FICDC之前一年的销售额必须大于50亿美元,现在此条件已改为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根据可靠消息来源,中国在加入WTO的二、三年内,会放松甚至取消这些限制。
中国政府正努力地进一步开放其国内销售市场,而新的办法只是采用更多大胆、有力政策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