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的加强
李培良 律师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反倾销已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手段。虽然,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较晚,但随着反倾销调查的不断开展与深入,中方的企业将会逾来逾多地运用这一手段以保护自己。
中国在反倾销方面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案件的应诉规定》(1994)、《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通知》(1997)、《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其中规范对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行动的法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虽然该法规过于简单,尚需充实,但已在国内反倾销实践中起了重要作用。该条例规定:中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为国内生产者向外经贸部提调查申请,经其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则进行12-18个月的反倾销调查,之后作出初步裁定,在此之后,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对倾销、倾销辐度和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如裁定构成倾销,则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条例》颁布后,外经贸部已对多起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其中中国新闻纸产业于1997年诉美加韩新闻纸倾销一案,已于今年6月做出了终裁。在此案中,外经贸部立案后,根据《条例》规定,负责倾销与反倾销辐度的调查与裁决,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与裁决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同时组成调查小组,其中包括会计师、律师。该小组于1998年1月15日,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对国内需求状况、国外进口数量、国外进口对我国内产品产量、销售、价格、库存量、开工率、税前利润和就业影响做了调查,同时调查了对中国新闻纸受损害主要因素、原因、3月-4月间收回问卷,并进行了分析论证,最后做出美加韩三国构成对中国的新闻纸倾销的初裁,通过进一步调查于1999年6月做出了倾销成立的终裁。分别对三国进口的新闻纸征收最高78%,最低9%的反倾销税。
继新闻纸案后,中国国内生产者对进口商进行反倾销的申请不断出现,呈急剧上升趋势。目前已立案的有:对俄罗斯冷轧钢片的调查(1999.3.12)、对韩国聚酯薄膜调查(1999.4.16和1999.5.7)、对日韩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调查(1999.6.17),这3个案件均处于初裁之前的调查阶段。据外经贸部官员透露:目前该部已接到大批反倾销申请,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他们将逐一立案调查。
我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直将国内反倾销及赴国外应诉反倾销调查作为专业题进行研究,积累了大量背景材料和知识,同时作为一家合并的新所也吸收了一批具有反倾销实务操作经验的律师。例如:原长城律师事务所的一批律师,就参加了1991年应诉日本指控中国、南非和挪威对日倾销硅锰一案,这是中日贸易史及日本对外贸易史上日本第一次运用反倾销这一武器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我所律师经过充分研究和准备,代表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七家中国企业赴日应诉,并与日本西村律师事务所密切使用,就日方的问卷作出了有理有据的答复。虽该案日方最终还是向中方征收了最高为27.2%的反倾销税,但在我所努力下,委托人只被克以最低税率--4.5%。
反倾销是GATT和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加国市场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国内生产者运用上述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已成必然趋。在反倾销中维护申请者或应诉方的合理利益,促进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已成为我所目标之一。 |